2017626日,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《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》。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:

一、修订背景

2011年以来,我市大力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,截至目前,全市有101个村(社区)建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,为包括非户籍常住人口在内的居民群众提供各类公益性、福利性社区服务,切实提高了我市社区服务水平和居民群众生活质量,积极促进了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之间的社区融合,为我市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。

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,经市政府同意,于2012年印发了《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运营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原《运营管理办法》)。目前,结合新形势、新要求、新问题,对原《运营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完善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,经征求各镇街(园区)和相关部门的意见,形成了《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二、  修订内容

《办法》分为总则、设施建设、服务内容、运营管理、经费管理、监管与评估、资金奖励、附则等共8个章节38条规定,计划从201711日起实施,至202012月底结束。与原《运营管理办法》对比,增加了“设施建设”和“资金奖励”两个章节,同时针对当前存在问题增加了相关条款。主要内容如下:

(一)适用范围。原《运营管理办法》适用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建成的55个市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,主要对示范点的日常运营服务作出规范;该《办法》适用于2011年至今和今后建成的所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,所作规定既适用于中心的运管管理,也对中心的服务设施建设和资金奖励方式作了规范。

(二)设施建设部分。《办法》增加了“设施建设”章节,明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可采取“一社区一中心”、“多社区一中心”或“一社区多中心”的模式建设,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,服务功能室不少于8个。

(三)服务内容部分。《办法》明确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可开展的9类基础服务项目,另罗列了5类可自行拓展的服务项目。其中,每个服务中心开展的基础服务项目不得少于5类,拓展服务项目不少于3类,须在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时同时明确。

(四)运营管理部分。“运营管理”是该《办法》的主要章节,明确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归属权、运营模式、工作制度、责任划分、人员配备、工作时间、服务自查、后勤保障等内容。其中,在运营模式方面,在原聘请公益类社会组织运营的基础上,新增了两种运营模式,分别是聘请专业人员指导村(社区)工作人员运营和由社区社会组织自主运营。针对运营主体作了三方面的约束:一是建立运营服务诚信黑名单制度,要求凡纳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,两年内不得参与中心的运营服务;二是明确招投标年限。要求运营的社会组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,招投标有效期为2-3年,服务合同一年一签; 三是规范运营数量。建议每个社会组织运营的中心数量一般不多于10个,以确保服务质量。

(五)经费管理部分。《办法》对中心的运营经费支出比例、拨付要求、经费分担主体、经费来源渠道、财务管理、收费管理等作了规定。同时,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的最新规定,鼓励各运营主体积极筹集社会捐赠,用于开展服务活动。

(六)监管与评估部分。原《运营管理办法》明确中心的监管和评估主体为市社区办,该《办法》确定监管和评估主体为市社区办和各镇街(园区)。评分结果应用方面,不再以单一的合格分数线作为运营经费拨款依据,而是依据不同的分数线确定不同档次的奖励资金。

三、《办法》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

《办法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读,具体联系科室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,联系电话:0769-2283256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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